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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款凭证附言“借款”但无借条时借贷关系的认定

转款凭证附言“借款”但无借条时借贷关系的认定

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,亲戚朋友或合作单位间资金流转频繁,一种常见情形悄然出现:未签订正式借款协议,一方直接将款项转给另一方,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“借款”。此时,没有借款协议,仅有转账凭证附言,借贷关系该如何认定?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思考与探讨。

案例详情

被告庄某经人介绍与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,庄某还曾为原告介绍建设工程项目。后来,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50,000元,银行回单用途一栏明确载明“借款”,但事后双方并未出具借条。之后,原告认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,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。

然而,被告却有不同说法。被告辩称,其与原告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,案涉的150,000元是居中介绍工程所收取的中介费,并非借款,所以不同意支付这笔款项。

法院判定

法院经全面审理后,认定涉案的150,000元款项为借款。具体理由如下:

首先,原告提交的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,款项用途已明确载明为借款。这一关键信息表明,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,已经清晰明确地表达了案涉款项为借款的意思。

其次,原告已将转款凭证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被告。被告收到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后,必然知晓原告对该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。在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否认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,应视为被告知晓并接受了案涉150,000元款项为借款这一事实。

再者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,那么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

在本案中,被告辩称案涉150,000元是项目居间中介费,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曾为原告介绍过该项目,却无法证明原告应付其150,000元中介费。而且,参照原告提供的双方以往合作惯例,原告支付服务费时,被告需提供居间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予以证明。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就居间事宜进一步举证。所以,被告在本案答辩意见中称案涉款项为中介费,缺乏事实依据,法院不予采信。

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剖析

民间借贷,简单来说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需要明确的是,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。

民间借贷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关键要件。其一,双方需达成借贷合意,在实际操作中,常见的体现方式有借条、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。这些书面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。其二,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。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,款项交付一般采用现金、银行转账、微信等多种形式。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,共同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。

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时借贷关系的认定规则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,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。

具体而言,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“借款”,这仅仅是单方的备注行为,不能直接证实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。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后,举证义务便转移至被告。当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是其他款项时,就应当就此举证证明。若被告无法举证,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而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。在本案中,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,已经提供了转款凭证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以往交易材料等作为证据,充分证明了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,因此应得到支持。

相关建议

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,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,都应当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。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,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。同时,要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、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。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,在发生纠纷时,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。此外,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只有这样,才能维护良好的借贷秩序,促进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: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  • 第一条: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本规定。
  • 第二条: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,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  • 第十六条: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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